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秦占寿、曲果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占寿,曲果层,杨建良,陕县大秦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占寿,男,生于1963年6月21日,住陕县。被执行人曲果层,女,生于1963年9月8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建良,男,生于1957年1月3日,住陕县。被执行人陕县大秦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占寿,该公司经理。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占寿、曲果层、杨建良、陕县大秦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南省陕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证执字第01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卫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