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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申请执行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冯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02月1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本案和解并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官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秋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