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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占锋与杨茂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锋,杨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304-1号申请执行人刘占锋,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茂,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占锋与杨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29397.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20元、执行费1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以上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30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