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科金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石,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万科金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95号登发装饰基地3A—255。法定代表人王德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科金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万科金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万科金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万科金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533元、执行费2998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万科金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