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鄢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723号原告鄢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某承担。助理陪审员 侯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