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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鄢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723号原告鄢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某承担。助理陪审员  侯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