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淄博青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凯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青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密市凯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青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凯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商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