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玛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小琴与祁亮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琴,祁亮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玛民一初字第183号原告:王小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向文,系玛纳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祁亮亮,女,汉族。原告王小琴与被告祁亮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玲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琴及委托代理人张向文,被告祁亮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琴诉称:原、被告店铺相邻,从事猪肉零售生意。2014年8月2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祁亮亮跑到原告经营的四川大肉店内持拳朝原告鼻子上打了一下,又踢了原告几脚,致原告身体受伤,同时扬言要将原告的店铺关闭,否则就不定期的殴打原告。原告受伤后被他人送往玛纳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出院后,原告身体仍然未能全部恢复,后又多次到石河子二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原告的精神也因此受到了较大的打击,导致原告至今不能正常工作。原告伤情经玛纳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玛纳斯县公安局兰州湾镇派出所针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被告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身体受伤系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被告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下列经济损失:医疗费10017.71元,误工费14883.95元,护理费1392.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营养费275元,交通费1000元,病历复印费23.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合计32867.51元。二、本案的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医疗费增加至10256.53元,误工费增加至16795.65元,变更后的请求合计为35018.03元。被告祁亮亮辩称:被告并没有威胁过原告,双方发生争执是因为顾客购买了被告的猪肉,而原告却在外面毁损被告店铺的声誉引起的。事情发生后,原、被告在派出所调解时,被告同意赔偿原告10000元的经济损失,但原告不同意而未果。原告针对诉称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如下:1、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复印件)、法医鉴定书一份(复印件)。欲证实被告殴打原告致其轻微伤,为此公安机关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医疗费票据18张、玛纳斯县人民医院住院明细9张、住院病案1套、玛纳斯县人民医院出院证1份、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处方笺8张、检查明细清单1张、疾病诊断证明8张。欲证实原告受伤后在玛纳斯县医院住院支出的相应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医嘱建议休息两周,后由于身体仍感不适又先后到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没有拿棍棒打原告,只是和原告在撕扯的过程中打到原告的鼻骨,原告检查的鼻窦炎与被告殴打无关,故与原告鼻骨治疗的费用被告认可,其他费用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在玛纳斯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疾病诊断报告和检查项目均是医疗机构在对原告身体进行诊疗的基础上,根据原告的病情作出的,故本院对玛纳斯县人民医院住院出具的所有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原告在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的费用和医嘱休息的疾病诊断证明因原告未提交需转院治疗的证据,属其本人擅自另找医院治疗,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不予确认。3、交通费票据50张。欲证实原告多次到石河子检查支出交通费916.7元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不认可。结合原告的住址及就医地点等因素,本院酌定交通费支出为100元。4、病历复印费收据一张。欲证实原告为复印病历支出复印费23.8元的事实。被告对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收据系玛纳斯县人民医院出具,盖有公章,是原告实际发生的费用,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祁亮亮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已认定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王小琴与被告祁亮亮相邻在玛纳斯县凤凰西路产品物流园内做生意。2014年8月24日8时26分许,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经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室鉴定,原告鼻骨左侧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受伤后入住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治疗11天后出院,医院诊断为:1、脑震荡;2、鼻骨骨折;3、头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4、慢性鼻窦炎;5、鼻中隔偏曲。医嘱休息二周,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8592.19元。原告出院后,因身体不适,先后于2014年10月18日、2014年11月4日、2014年11月18日、2014年12月2日、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月4日、2015年3月19日前往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医嘱建议原告休息14周。2014年9月19日玛纳斯县公安局作出玛公(兰)行罚决字(2014)29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祁亮亮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琴与被告祁亮亮相邻做生意,在日常的生产、生活过程中,理应相互帮助,和睦相处。由于被告在与原告产生矛盾后,未能理性对待和妥善处理,以致造成原告身体受伤之后果,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256.53元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经核查,原告未经医疗部门批准擅自在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支出医疗费1720.74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玛纳斯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证上显示:原告的脑震荡、鼻骨骨折和头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已经痊愈,医嘱不适门诊随诊,但原告在未到玛纳斯县人民医院复查的情况下,而直接到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原告的该行为应属于扩大的医疗费用,故本院支持原告在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支出的医疗费8592.19元,对原告在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支出医疗费1720.74元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6795.65元,其中有其在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开具的休息14周的疾病诊断证明,因原告未经医疗部门批准擅自在该医院诊疗,且开具了多张与其损伤不相符的病历,故本院仅支持合理部分即原告在玛纳斯县人民医院住院11天和医嘱出院休息2周的误工费即3413.9元(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9843元÷365天×25天),其他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护理费1392.05元,原告实际发生护理费为1502元(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9843元÷365天×11天),未超出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392.05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25元×11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75元,因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加强营养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1000元交通费支出,根据原告家庭住址与就医乘车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就医交通费为100元,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复印费23.8元,系原告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对此原告未能提供因被殴打致使其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支持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为13796.79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亮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小琴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共计13796.94元。二、驳回原告王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邮寄送达费83元,合计421元,由被告祁亮亮负担,此款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时或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毛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