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王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7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王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肖成飞,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王均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如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王均及其辩护人肖成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王均伙同杨某、吴某、毛某(均已判)等人在平阳县、瑞安市等地,通过攀爬电线杆,使用剪刀、菜刀等工具,窃取电信电缆线5次,盗窃数额总计人民币11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王均伙同郭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杨某、吴某经事先预谋,驾驶摩托车窜至平阳县梅源社区钱马线公路边,窃取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架设此处的电信电缆线八、九捆,后伙同张某乙将电缆铜芯取出,销赃得款人民币3300元。2、2013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王均伙同杨某、毛某、郭某、张某甲经事先预谋,驾驶牌号为浙C×××××的七座面包车窜至瑞安市马屿镇篁社村至山河村路边,窃取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架设此处的三种不同规格的电信电缆线共计300余米,后将电缆铜芯取出予以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556元。3、2013年11月12日晚上,被告人刘王均伙同杨某、郭某等人经事先预谋,驾驶牌号为浙C×××××的七座面包车窜至瑞安市马屿镇吴堡村宝莲寺附近的路边,窃取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架设此处的四种不同规格的电信电缆线共计800余米,后将电缆铜芯取出予以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9111元。4、2013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刘王均伙同杨某、郭某等人经事先预谋,驾驶牌号为浙C×××××的七座面包车窜至瑞安市马屿镇篁社村工业区小路边上的田内以及山河村河边,窃取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架设此处的四种不同规格的电信电缆线共计1200余米,后将电缆铜芯取出予以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034元。5、2013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刘王均伙同吴某、杨某、郭某经事先预谋,驾驶牌号为浙C×××××的七座面包车窜至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团前村一农田附近,窃取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架设此处的两种不同规格的电信电缆线共计503米,后将窃取的电缆线藏匿至附近田间。同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王均等四人来到此处,欲转移窃取的电缆线时,被埋伏附近的巡逻人员发现,杨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刘王均等人逃离现场。现被盗电缆已发还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53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王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王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甲、杨某、吴某、张某乙、毛某、缪某、郑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电缆被盗抢修竣工文本、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王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王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肖成飞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王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王均共同退赔上述XX公司的经济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忠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