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二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11日,在南通市通州区、如东县新店镇、岔河镇等地,盗窃作案4起,窃得黄金戒指、电动自行车、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906元。具体如下:1.2014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周某在南通市通州区育才中学地下车库,乘隙在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工具箱内,窃得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张某乙身份证一张。2.2015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在如东县新店镇吉客隆超市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丁某停放在此的华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银行卡三张。后被告人周某从窃得的银行卡内取现人民币5800元。经鉴定,上述电动自行��价值人民币1400元。3.2015年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如东县岔河镇车站十字路口西边路北,乘隙在被害人瞿某停放在此处的汽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窃得一只贝尔牌手提包,内有钱包一只、现金人民币900元、银行卡两张、账本两册。经鉴定,上述手提包价值人民币300元。4.2015年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如东县岔河镇剑桥大药房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管某停放在此的电瓶车上的一只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黄金戒指一枚(4.98克、工商银行存单11张、身份证两张(为上述存单开户身份证。次日,被告人周某持其中五张存单(存款总额十四万五千元)至岔河镇工商银行取款,因存单挂失,其被银行工作人员制止,逃跑时被抓获。经鉴定,上述戒指价格人民币1506元。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赃、退赔人民币9860元;涉案电动自行车、黄��戒指、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存单、贝尔牌手提包等财物均被如东县公安局查获并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如东县公安局扣押的电动自行车、黄金戒指等物证,银行凭证等书证,被害人丁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笔录,如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周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如东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口罩一只,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二、对已扣押的口罩一只予以没收,由如东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良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