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76)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康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蠡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康某在4月7日前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7000元以及债务2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某名下的存款328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大中审判员 齐 四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