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713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