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朱铁胜与张洪亮、李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铁胜,张洪亮,李金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137号申请人朱铁胜。被申请人张洪亮。被申请人李金强。申请人朱铁胜与被申请人张洪亮、李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洪亮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鲁V×××××号小型客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李金强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永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