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海源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839号罪犯王海源,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海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5日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3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6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9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同海,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雷晓宇、胡磊,社区代表李春萍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海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源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6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