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州花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刘兴林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花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代表人:李亲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永智,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兴林,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陈梅月之夫。再审申请人郑州花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花城物业新乡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兴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花城物业新乡分公司申请再审称:陈梅月到花城物业新乡分公司上班的时候已经超过了女职工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只能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原审认定花城物业新乡分公司与陈梅月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错误。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并无限制性规定,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见,判断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标准是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本案中,陈梅月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其受聘于花城物业新乡分公司,双方之间的关系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故原审认定花城物业新乡分公司与陈梅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郑州花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州花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