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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新志诉被告涂强李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志,涂强,李好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许新志。被告涂强。被告李好文。原告许新志与被告涂强、李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新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瑞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