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新志诉被告涂强李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志,涂强,李好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许新志。被告涂强。被告李好文。原告许新志与被告涂强、李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新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瑞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