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33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李某甲,经常居住地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李某乙,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半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将原告赶出家门。2012年12月底,因为被告经常出去玩,每次喝酒回来都赶原告走,又打原告,原告不敢和被告一起了,于是分开而居。被告赶走原告后,原告后来再去找被告时已经找不到。原、被告已没有感情,故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不作抗辩,本院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予以采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在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因被打和被赶而与被告分居超过两年,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夫妻感情一直没有修复。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予抗辩,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国钊人民陪审员  钟信耀人民陪审员  何正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寒窦若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