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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井水、徐中进、枣庄常顺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2315号本院在执行陈仿胜申请执行宋井水、徐中进、枣庄常顺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井水、徐中进、枣庄常顺运输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宋井水、徐中进、枣庄常顺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