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06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6766号原告金×,男,1981年6月7日出生。被告杨×,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被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诉称:我们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金××;婚初感情很好,但孩子出生后由于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由于无法一起生活,自2013年4月分居至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金××由我抚养,对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被告杨×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我们只是因为父母的干预未共同生活,但偶尔到自己的房子里约会,故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金×与杨×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2日,生育一女金××,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因孩子抚养等问题偶有争吵。2013年10月,金×曾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后被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现金×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金×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分居,且杨×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杨×对此不予认可,称两人仅因父母干预未共同生活,但一周会约会一、两次,两人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3)丰民初字第18376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金×与杨×从相识到结婚已多年,且育有一女,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庭审中,金×称对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杨×对此亦不予认可;金×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金×要求与杨×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金×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