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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洋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87号罪犯赵洋,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同海,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雷晓宇、胡磊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7次。本院认为,罪犯赵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洋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9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