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故民一初字第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代素根、孙亚立与温士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011-1号原告:代素根。原告:孙亚立。被告:温士全。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代素根、孙亚立与被告温士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101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温士全的山东N-×××××号拖拉机变形运输车一辆。现因被告温士全缴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N-×××××号拖拉机变形运输车的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淑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