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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九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茹土德与高兴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土德,高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九民初字第37号原告茹土德,男,汉族,住英德市。被告高兴贵,男,成年,汉族,住英德市,现居住英德市。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茹土德诉被告高兴贵资金返还纠纷一案,原告茹土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土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志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广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