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常留安诉邓六安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留安,邓六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常留安,男,汉族,1965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邓六安,男,汉族,成年。原告常留安诉被告邓六安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留安诉称,我和被告系东西邻居,我家居东,被告居西,两家系夥墙。我家的楼房建造在先,被告楼房建造在后。我家建房时,双方夥墙由我出资建造,被告没有出资,被告家的房屋也使用了夥墙,且被告在建房时在我家的楼房上堆料施工,造成我家的楼顶裂缝并出现漏水现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经多次协商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夥墙费5000元,并责令被告对我家楼顶进行修理,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常留安不能提供被告邓六安(实为邓六平)准确的名字,传票及应诉通知书无法送达,可以认定原告常留安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留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马晓培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馨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