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戴莉莉、王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戴莉莉,王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21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负责人徐晓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耀午,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莉莉。被执行人王沛生。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戴莉莉、王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和民三初字第0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2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华辉审 判 员 王其颖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