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薛立荣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立荣,北京洁城清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8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薛立荣,女,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洁城清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中里*号楼2-102。法定代表人:姚仲全,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薛立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洁城清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洁城清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7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立荣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认定薛立荣提交的考勤表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刘保平在考勤表上签字是公司的规定,没有受到我丈夫的威胁。(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洁城清洗公司提交的工商局经开分局的证明的章是假的,出具的证明内容也是假的。2.洁城清洗公司报的值班表是假的。(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判决认为“虽然薛立荣主张洁城清洗公司有支付保洁员值班费的惯例,但其未就此提交证据,洁城清洗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对薛立荣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我主张的是加班费而不是值班费,加班费是劳动法规定的,不需要另行约定。2.一、二审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二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一、二审认为“薛立荣要求洁城清洗公司支付2008年以前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薛立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薛立荣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以及调查情况所做判决并无不当。薛立荣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对薛立荣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薛立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立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明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