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国平、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平,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金国平。被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钜华。第三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海明。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国平诉被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国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国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