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通河县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田亚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河县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亚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442号原告通河县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通河镇向阳街。法定代表人史旭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兴国,住通河县。被告田亚忠,退休,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守雷,住通河县。原告通河县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田亚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审理中,原告陈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河县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通河县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由壮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