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吕雪明龚志平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雪明,龚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6号申请人:吕雪明。被执行人:龚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龚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龚志平银行账户存款388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志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