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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通辽市老红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军分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老红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军分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通辽市老红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乔陆卿,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宝军,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军分区,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军,职务:司令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老红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军分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老红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老红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老红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原告通辽市老红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立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