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襄阳市捷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捷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19号原告襄阳市捷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法定代表人喻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东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捷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捷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捷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捷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襄阳市捷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