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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尽明与被执行人李兰红等3人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尽明,宫绪丽,宫继华,李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杨尽明被执行人宫绪丽被执行人宫继华(又名宫计华)被执行人李兰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宫继华(宫计华)的银行存款12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玉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