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薛军则与薛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薛军则,男,汉族。被执行人薛苗,女,汉族。薛军则与薛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薛苗于2014年11月23日之前清偿申请人薛军则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薛苗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薛军则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苗将自己名下在吴堡县宋家川镇义和小区的3单元1202房一套以300000元的价格抵债于申请人薛军则,该房按月支付农行的按揭款由申请人薛军则于2014年12月份开���支付(按公历时间为准)。申请人薛军则当日收房兑现。因被执行人薛苗长期患有心脏病生活困难且无固定收入,执行费4400元,本院予以免缴。双方已按上述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堡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刚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