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永梁与邬光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刘永梁,农民。被告邬光华,农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95号,组织机构代码:78090128-X.负责人杨光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常亚斌,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梁与被告邬光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梁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永梁负担。审判员刘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董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