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江山市强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直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江山市强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直建,王芬,郑芝武,赖丽云,王慧琴,王思文,汪小庆,吴海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7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住所地衢州市县学街36号。法定代表人:沈文坚,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培孝,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山市强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上余镇航头村。法定代表人:汪小庆,执行董事。被告:王直建。被告:王芬。被告:郑芝武。被告:赖丽云。被告:王慧琴。被告:王思文。被告:汪小庆。被告:吴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被告江山市强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直建、王芬、郑芝武、赖丽云、王慧琴、王思文、汪小庆、吴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山市强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直建、王芬、郑芝武、赖丽云、王慧琴、王思文、汪小庆、吴海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6元,减半收取951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亿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渊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