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大武与王金川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大武,王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蔡大武,男,1974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金川,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蔡大武与王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大武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昌民(商)初字第11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执字第26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吴全会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