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郏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定涛与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定涛,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吴定涛,男,1972年12月18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被告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广阔天地乡赵花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俊涛,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定涛与被告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定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吴定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定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7元,减半收取8478.5元,由吴定涛负担。审判员  刘银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永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