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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执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636-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经理。被执行人崔立军,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保证人崔磊磊,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保证人李尚江,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清化镇小中里村桥东街4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立军不能履行(2012)温民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崔磊磊、李尚江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为被执行人崔立军提供担保,现因被执行人崔立军未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崔磊磊、李尚江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崔磊磊、李尚江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