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吴芳珍与邱守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芳珍,邱守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吴芳珍,女,193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鲁北华(特别授权),193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原告丈夫。被告邱守松,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唐维会(特别授权),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芳珍诉被告邱守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芳珍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芳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芳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芳珍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何福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