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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生选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杨生选,男,31岁。委托代理人郭凌利,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址:焦作市山阳区。代表人王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辉,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生选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生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樊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