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小雨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雨,出租车司机。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辩护人瞿国强,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雨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建平、代理检察员李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雨及其辩护人瞿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小雨驾驶牌号为浙A×××××出租车通过“快的”软件在本市曙光路1944酒吧附近,搭载上被害人吴某提,至本市拱墅区余杭塘路中天西城纪附近。后被告人张小雨停车,谎称下车检查轮胎,打开副驾驶车门,从口袋中掏出小刀对被害人吴某提进行威胁,劫得被害人吴某提的价值4710元的金色苹果6手机一只。被害人吴某提趁被告人张小雨返回驾驶座之机,下车逃跑,被告人张小雨随后追赶,从身后采用捂嘴、掐脖(造成被害人颈部软组织挫伤)等方式抑制被害人呼叫。此时周围群众路过大声呵斥,被告人张小雨遂驾车逃离。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在某网吧内将被告人张小雨抓获,从被告人张小雨处扣押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布条二条;涉案手机经依法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提的发生情况报告、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郎某、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短信照片、价格鉴定书、扣押清单、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iphone6手机及折叠刀(以照片刑事固定)、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张小雨的供述及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涉案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从案卷证据看出,被告人张小雨上网成瘾,由于沉迷于网络游戏,加之不认真工作嫌不到钱,才产生了抢劫他人钱财及坐牢戒网瘾的想法。在乘客逃跑时,被告人张小雨有捂嘴、掐脖的动作,但力度较轻,被害人受到的肉体伤害不大。涉案手机也已追回,没有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2、被告人张小雨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3、张小雨系初犯、偶犯,家中尚有二个年龄很小的孩子需要抚养。恳请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小雨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涉案赃物已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布条二条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少丽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周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哲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