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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肖辉与伍玉平,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辉,伍玉平,唐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126号原告肖辉,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邱绪金,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玉平,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唐建华,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辉诉被告伍玉平、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辉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2000元,共计11150元,由原告肖辉负担。审 判 长  成 丹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