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席卫华与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84号原告席卫华与被告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6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席卫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91392.6元。被执行人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席卫华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席卫华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席卫华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商)初字第068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席卫华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英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