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张松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张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负责人:朱和东。被执行人:张松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松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张松云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劲波审判员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泽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