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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宗洋洋、何红菊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宗洋洋,何红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杜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开渠西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00308811-6。法定代表人:刘步军,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云岗,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志永,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宗洋洋,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执行人:何红菊,女,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2015)杜朔征决字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宗洋洋、何红菊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5)杜朔征决字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啸伟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高学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