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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辖初字第4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骏奕集团城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骏奕集团城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4048号原告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鹏江。被告香港骏奕集团城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那鲁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骏奕集团城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香港骏奕集团城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涉外民事案件,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指定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规定,我院有权管辖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香港骏奕集团城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香港骏奕集团城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朝辉审 判 员  韩福利人民陪审员  展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