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培娟与胡法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娟,胡法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411号原告:王培娟。被告:胡法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娟诉被告胡法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培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培娟负担。审 判 长 张修峰人民陪审员 蔡森科人民陪审员 陈正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恬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