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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行(知)终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罗龙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龙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肖建强,袁楚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高行(知)终字第3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龙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哈雅坤。委托代理人曹铭书。原审第三人肖建强。原审第三人袁楚卓。上诉人罗龙云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2月16日,上诉人罗龙云的原委托代理人曹抚全,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哈雅坤、曹铭书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针对罗龙云就袁楚卓、肖建强拥有的名称为“一种高精度RC振荡器”的第201220368929.6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第218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1895号决定),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罗龙云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专利系申请号为201220368929.6、名称为“一种高精度RC振荡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为袁楚卓、肖建强,申请日为2012年7月27日,公开日为2013年1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高精度RC振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基准恒流源和基准电阻,所述基准电阻的一端与所述基准恒流源的输出端连接,另一端接地;第一恒流源、第一电容和第一开关器件,其中,所述第一电容的一端和所述第一开关器件的输入端分别与所述第一恒流源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电容的另一端和所述第一开关器件的输出端分别接地;第二恒流源、第二电容和第二开关器件,其中,所述第二电容的一端和所述第二开关器件的输入端分别与所述第二恒流源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二电容的另一端和所述第二开关器件的输出端分别接地;比较单元和输出反相器,所述比较单元的输入端分别与所述基准恒流源的输出端、所述第一恒流源的输出端以及所述第二恒流源的输出端连接,所述比较单元的输出端分别与所述第一开关器件的控制端和所述输出反相器的输入端连接,所述输出反相器的输出端分别与所述第二开关器件的控制端和所述RC振荡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RC振荡器进一步包括温度系数补偿单元,所述温度系数补偿单元包括第一阱电阻和第二阱电阻;其中,所述第一阱电阻的一端分别与所述第一电容的一端和第一开关器件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一阱电阻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一恒流源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二阱电阻的一端分别与所述第二电容的一端和第二开关器件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阱电阻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恒流源的输出端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精度RC振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RC振荡器进一步包括可调延迟单元,所述可调延迟单元包括第一反相器和第二反相器;其中,所述第一反相器的输入端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反相器的输出端与所述第二反相器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反相器的输出端分别与所述第一开关器件的控制端和所述输出反相器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一反相器为宽长比可调的反相器。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精度RC振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RC振荡器进一步包括修调单元,所述修调单元包括修调电阻;其中,所述修调电阻的一端与所述基准恒流源的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所述基准电阻的一端连接。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精度RC振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修调电阻为熔丝电阻。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精度RC振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修调单元进一步包括第一可调恒流源和第二可调恒流源;其中,所述第一可调恒流源的输出端与所述第一恒流源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二可调恒流源的输出端与所述第二恒流源的输出端连接。6.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高精度RC振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开关器件为N沟道MOS管,所述N沟道MOS管的栅极、漏极和源极分别为所述第一开关器件的控制端、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第二开关器件为N沟道MOS管,所述N沟道MOS管的栅极、漏极和源极分别为所述第二开关器件的控制端、输入端和输出端。7.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高精度RC振荡器的遥控器,其特征在于,包括遥控器芯片和红外发射管;其中所述遥控器芯片的输出端与所述红外发射管的负极连接用以向所述红外发射管提供输出信号以作为驱动电信号,所述红外发射管基于所述驱动电信号发射红外遥控信号;所述RC振荡器集成在所述遥控器芯片中。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遥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遥控器芯片包括驱动单元,所述驱动单元的输入端接收所述遥控器芯片的所述输出信号,所述驱动单元的输出端与所述遥控器芯片的输出端连接,用以将所述输出信号转换成所述驱动电信号并输出至所述遥控器芯片的输出端;其中,所述驱动单元包括驱动反相器和驱动MOS管;其中,驱动反相器的输入端接收所述遥控器芯片的输出信号,输出端与所述驱动MOS管的栅极连接;所述驱动MOS管的漏极与所述遥控器芯片的输出端连接,源极接地;所述驱动反相器具有用以延长所述遥控器芯片的输出端的打开和关闭时间的宽长比。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遥控器,其特征在于,当采用单晶单铝工艺制备所述遥控器芯片时,所述驱动反相器的宽长比小于所述标准宽长比。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遥控器,其特征在于,当采用铝栅工艺制备所述遥控器芯片时,所述驱动反相器的宽长比是所述标准宽长比的0.5~5倍。”针对本专利,罗龙云于2013年9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2013年12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895号决定,认定:(一)审查基础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二)关于权利要求1的解释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精度RC振荡器,首先,根据“第一恒流源、第一电容和第一开关器件……所述第二电容的另一端和所述第二开关器件的输出端分别接地”和“所述RC振荡器进一步包括温度系数补偿单元,所述第二阱电阻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恒流源的输出端连接”部分记载的内容,可以从文意上确定“第一(二)电容的一端和第一(二)开关器件的输入端分别与第一(二)恒流源的输出端连接”和“第一(二)阱电阻的一端分别与第一(二)电容的一端和第一(二)开关器件的输入端连接,第一(二)阱电阻的另一端与第一(二)恒流源的输出端连接”两种连接方式,即,第一(二)电容的一端和第一(二)开关器件的输入端分别与第一(二)恒流源的输出端直接连接和通过阱电阻间接连接的两种连接方式,但如果这两种连接方式并存的话,上述阱电阻处于短路状态,即通过阱电阻间接连接的方式形同虚设,因此仅从文意理解出的两种连接方式存在不合理之处,从善意的角度可以进一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进一步采用阱电阻间接连接的方式更为合理,更能体现专利权人袁楚卓、肖建强的本意;其次,从实现上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集成电路工艺中可通过集成电路的各层来连接,例如金属层、阱层,如通过电阻率较小的金属层连接则为直接连接的方式,如通过电阻率较大的阱层连接阱电阻间接连接的方式,这些都是连接;再次,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说明书背景技术是直接连接的方式,其具体实施例是通过阱电阻间接连接方式形成温度系数补偿单元从而解决振荡器温度系数影响的问题,即,说明书的记载也印证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阱电阻间接连接的方式。因此,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属于电容的一端和开关器件的输入端与恒流源的输出端通过阱电阻间接连接的情形,而不包括直接连接(第一、二阱电阻短路)的情形。(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罗龙云认为权利要求1第一(二)电容的一端和第一(二)开关器件的输入端分别与第一(二)恒流源的输出端直接连接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根据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的解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第一(二)电容的一端和第一(二)开关器件的输入端分别与第一(二)恒流源的输出端是通过阱电阻间接连接,并不包含直接连接的情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涉及附图5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罗龙云认为权利要求1第一、二阱电阻短路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实用性,根据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的解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包含将第一、二阱电阻短路的情形,即权利要求1不包括罗龙云认为不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因此,罗龙云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罗龙云关于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的无效理由均是基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上述条款的基础,因此,在权利要求1符合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895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属于电容的一端和开关器件的输入端与恒流源的输出端通过阱电阻间接连接的情形,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指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权利要求1特征的表述不够清楚,容易产生歧义,但这些缺陷,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仔细阅读说明书和借助现有技术知识,是可以克服的。至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2-10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用阱层来间接连接是本专利创新之处,阱层电阻率大且温度系数高,本专利在此处用一块恰当大小的阱层做连接可实现零温度系数。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附图2中均阐明“所述RC振荡器进一步包括温度系数补偿单元,所述温度系数补偿单元包括第一阱电阻和第二阱电阻”,至于此两个电阻的温度补偿工作原理以及对电路产生的关键影响,说明书以及附图2、3、5-7有详细解释,故权利要求1不包括罗龙云认为不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因此,罗龙云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2-10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21895号决定。罗龙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21895号决定,其主要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连接方式技术特征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记载的内容无法得出所谓的“间接连接”,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并没有具体描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二、根据电路基本原理,尽管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增加了电阻510和电阻520,但其已被原有连接电路导致短路,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描述的技术方案效果应为相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也存在同样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三、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描述的技术方案效果应为相同,无法实现本专利所要实现的发明目的,无法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但不能产生积极效果,且无法使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也存在同样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袁楚卓、肖建强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并有第21895号决定、本专利文本、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焦点问题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及和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罗龙云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连接方式技术特征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记载的内容无法得出所谓的“间接连接”,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并没有具体描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精度RC振荡器,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中由于振荡器的温度系数的影响使得振荡器无法直接集成到遥控器芯片中的缺陷。通过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看,说明书背景技术是“第一(二)电容的一端和第一(二)开关器件的输入端分别与第一(二)恒流源的输出端连接”的直接连接的方式,若不断开上述连接,以第一(二)阱电阻替代上述连接线,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则会出现两种连接并存的情形。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集成电路工艺中可通过集成电路的各层来连接,一般而言,若通过电阻率较小的金属层连接则为直接连接方式,若通过电阻率较大的阱层连接阱电阻则为间接连接方式。因此,出现两种连接方式并存情形不符合集成电路正常的构建方式,更不能实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附图5即为通过阱电阻间接连接方式形成温度系数补偿单元从而解决振荡器温度系数影响问题,故说明书的附图记载印证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阱电阻间接连接的方式。客观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主要是权利要求1特征的表述容易产生两种连接方式并存的歧义,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仔细阅读说明书和借助现有技术知识,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技术方案。因此,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无不妥。罗龙云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无效理由均是基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上述条款提出,因此,在权利要求1符合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罗龙云的相关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该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罗龙云主张尽管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增加了电阻510和电阻520,但其已被原有连接电路导致短路,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描述的技术方案效果相同,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也存在同样缺陷;同样,本专利无法实现其所要实现的发明目的,无法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但不能产生积极效果,且无法使用,故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实用性。但是,根据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的解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第一(二)电容的一端和第一(二)开关器件的输入端分别与第一(二)恒流源的输出端是通过阱电阻间接连接,并不包含将第一、二阱电阻短路的直接连接的情形,用阱层来间接连接是本专利创新之处,阱层电阻率大且温度系数高,本专利在此处用一块恰当大小的阱层做连接可消除振荡器的温度系数带来的影响。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附图5中均阐明“所述RC振荡器进一步包括温度系数补偿单元,所述温度系数补偿单元包括第一阱电阻和第二阱电阻”,至于两个电阻的温度补偿工作原理以及对电路产生的关键影响,本专利说明书以及附图2、3、5-7均有详细解释,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罗龙云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罗龙云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无效理由均是基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上述条款提出,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10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罗龙云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本专利说明书及具体实施例均有文字记载“第一(二)电容放电不完全及充电起点不为零”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具体实施例图5所示的电路结构及相应分析,可以确认,上述“第一(二)电容放电不完全”是指,第一(二)阱电阻在第一(二)电容首次充电时分别存在分压作用,由于第一(二)电容并不通过第一(二)阱电阻放电,导致第一(二)电容分别放电完毕,第一(二)阱电阻的两端仍存在电压差,即分别与第一(二)恒流源输出端的连接点(也是比较器的输入端,具体实施例的V1、V2点)的电压不为零,而不是第一(二)电容本身放电不为零。同理,“第一(二)电容充电起点不为零”应理解为,充电时,第一(二)阱电阻分别与第一(二)恒流源输出端的连接点电压不为零,而非第一(二)电容本身的两端充电不是从零开始。上述分析可知,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VI、V2并非电容的充放电电压,而是电容充放电压与第一(二)阱电阻端电压之和,该理由从对应的说明书附图6所标示的VI、V2电压变化示意图可以得到印证,故本专利说明书及具体实施的上述文字记载是不准确的,存在不当之处,但结合说明书附图5和6,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上述内容,且该文字记载并不影响本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院对此予以指正。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罗龙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罗龙云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 伟代理审判员  孔庆兵代理审判员  石必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馨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