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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矿产开发公司、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煤炭工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龙岩市新罗区雁石矿产开发公司,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煤炭工业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16号。代理人苏龙锋,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尚葵、范玉春,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法定代表人汤金照,总经理。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煤炭工业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法定代表人陈兴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矿产开发公司、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煤炭工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