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铜川长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川长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耀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铜川长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陕西铜川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铜川长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长城公司称,长城公司与陕西铜川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从2010年开始有供货业务往来。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进行结算,被申请人华山公司共拖欠申请人长城公司货款107163.7元,申请人长城公司多次索要,被申请人华山公司均称公司已不生产,无能力支付所欠货款。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长城公司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华山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申请人的电器材料货款107163.7元。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长城公司与华山公司对账单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陕西铜川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铜川长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器材料货款十万七千一百六十三元七角。本案受理费814元,由被申请人陕西铜川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水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