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小科与莫名亮、陈曙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科,莫名亮,陈曙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赵小科。委托代理人蒋丽丽,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萍,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名亮。被告陈曙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刘波。原告赵小科诉被告莫名亮、陈曙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小科以原告与被告陈曙河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陈曙河赔偿原告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小科自行负担。审判员 路 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