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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冯伟与郑学堂、肖慧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伟,郑学堂,肖惠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473-2号申请执行人:冯伟,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郑学堂,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肖惠停,男,196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冯伟与郑学堂、肖慧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学堂在河南省农商银行正阳支行西严店分行的存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广宾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纸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 拟稿人: 签发: 年 月 日 核稿: 年 月 日 校对: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正执字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冯伟,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东大街。被执行人:郑学堂,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西严店乡肖围孜村。被执行人:肖惠停,男,196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雷寨乡肖围孜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学堂之子郑松在河南省农商银行正阳支行西严店分行的存款(账号:8881106509301),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审判员徐翔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师广宾 来自